浙江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了“快手”。商标“快手”。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责令其停止使用“快手”品牌,并赔偿北京快手公司25000元。
天眼查披露的数据显示,原告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拥有35、38、4<@等商标类别的专有使用权1、42。被告浙江快手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北京快手公司认为,知道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快手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浙江快手公司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快手”名称,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浙江快手公司辩称其业务是基于淘宝平台的在线直播服装销售,与原告主营的短视频业务完全不同。 ,就会发生混乱。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浙江快手公司将北京有影响力的“快手”公司快手公司注册为企业名称,与北京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快手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3月20日快手企业号快手企业号,被告浙江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名称,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以企业名义并赔偿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北京快手公司862.5元,浙江快手公司143<@7.5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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